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4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5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6
第五章 住房建设政策措施... 7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 10
第七章 附 则...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咸宁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咸宁市城区(即咸安区所辖温泉办事处、永安办事处和浮山办事处)。
第三条 根据咸宁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今后五年重要工作的安排,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与《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规划以《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咸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五条 本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有:
(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四)基本实现城镇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