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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

    来源: 时间:08-27 点击: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4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5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6

    第五章  住房建设政策措施... 7

    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障... 10

    第七章  附  则...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咸宁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咸宁市城区(即咸安区所辖温泉办事处、永安办事处和浮山办事处)。

    第三条  根据咸宁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今后五年重要工作的安排,本次住房建设规划的期限为2008~2012年,与《咸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规划以《咸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咸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省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第五条  本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住房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规划以实现和谐社会以及节约型社会为根本目标。具体目标有:

    (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四)基本实现城镇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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