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中介理亏应赔偿
今年元月,家住汉口的刘女士与家附近的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将一套86M2的两居室房屋委托给该公司代为出租。该公司却在受托期间,将房屋结构进行改造,并将厨房改变为卧室对外出租给多人。
刘女士告诉记者,中介由于改造后房屋面积小且数量多,安全隐患直线上升。其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所以要求解除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给付物业费500 元,同时由于担心房屋的安全隐患,给她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 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将房屋委托中介公司出租,出租代理期限为一年,签订合同之日起的45天为中介公司的工作期,该45 天的租金收入为中介公司的佣金。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可以对房屋进行维护、装修、隔断,但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同时约定如果中介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刘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刘女士因此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同时,法院指出,因中介公司违约导致代理合同一年的代理期限尚未届满而提前解除,因此中介公司应适当返还部分佣金。但关于给付物业费和索赔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则分别因有悖合同约定和于法无据,未获法院支持。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余建军律师分析认为:刘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因中介公司违约,刘女士可以要求解除代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