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一系列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的新规定将在我市施行。
昨日,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会议对新规定进行细致的解读,同时对建筑垃圾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根据这个规定,建筑垃圾产生后,作为责任主体的建筑单位(个人)不能再丢给运输单位了之,而必须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其处置建筑垃圾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处置过程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再由市城管局统包,而改为以区为主,跨区建设、跨区运输仍由市城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核准中不再收取工本费、保证金等费用。
《武汉市施工渣土准运证》停止使用,取而代之的是《武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记者范文生通讯员易先云
武汉晨报
|
|
上一篇:上海专家指点江城楼市 房产还有五六年好光景 下一篇:《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年内出台 |